责任追究制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2、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当事人和办事人,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责任事项;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当事人和办事人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7、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和办事人所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