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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责任追究制

作者:唐聪 来源:法律援助中心 关注: 时间:2014-07-17 11:59

 

责任追究制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2、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当事人和办事人,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责任事项;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当事人和办事人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7、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和办事人所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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