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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关于印发《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无 来源:办公室 关注: 时间:2014-05-19 17:01

 

 

 

 

仪司法〔2014〕16号

 

仪陇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经局务会研究制订,现予印发,请各所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委托人的授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仪陇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根据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06〕144号)和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南司法〔2009〕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指导管理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已通过当年年检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符合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南充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后,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并已通过当年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执业机构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以下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除公诉案件以外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主持调解,参加仲裁等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使用合法的诉讼手段为当事人合法的目的提供法律服务;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意义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解释;应当如实告知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事务的责任和可能发挥的作用,诚实地为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与当事人就其代理事项保持必要的联系;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务;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严守国家秘密;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时,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其业务可能涉及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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