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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引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解争议难题

作者:邹陈余 张兴瑜 来源:马鞍司法所 关注: 时间:2016-09-29 17:38

  近日,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矛盾纠纷在仪陇县司法局马鞍司法所的调解下得到成功解决。

9月14日下午三点整,59岁的张刚明(化名)像往常一样在建筑承包商杨鹏(化名)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当张刚明正在起降机下面搬砖时,起降机突然发生故障,一小斗车的砖头直接从四楼落下,砸在了他的身上,顿时,张刚明倒在了血泊中。眼见这一惨烈的场景,周围的工友都吓呆了,有人迅速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把张刚明送到了医院,经当地医院急诊:张刚明颅内出血、脊柱粉碎性损伤、肾、肺损伤、腿部严重骨折,由于张刚明内脏器官受损严重加之失血过多,在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后于9月15日凌晨四点左右宣布死亡。

张刚明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有86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一双儿女都已成家但日子过得也很拮据,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就只能依靠张刚明四处做点建筑小工。张刚明的突然去世,无疑给这个本就很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张刚明的母亲及子女召集一大波亲戚多次找到杨鹏要求他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当事人双方对张刚明的死亡原因没有任何异议,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张刚明的亲属要求一次性赔偿70万元,而承建方经过内部协商最多只能赔偿30万元,由于多次谈判未果,张刚明的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并多次在建筑工地和杨鹏发生了肢体摩擦,双方始终都不退步。9月26日,当事人双方找到了马鞍司法所和马鞍镇大调解中心要求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

工作人员首先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让双方的情绪冷静下来,然后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张刚明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赔偿标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协商处理,经过工作人员长达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1.由建筑承包商杨鹏一次性支付给张刚明的亲属赔偿和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该款项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张刚明的抢救费、医药费等费用不包括在五十万元内,也由杨鹏支付。另外,在协议签订后,就张刚明因工死亡赔偿事宜,杨鹏已先行承担了全部的民事责任,对可能存在事故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由杨鹏负责追偿,张刚明的亲属不得向可能存在事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主张权利。

至此,这起矛盾纠纷得到顺利化解,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促进了一方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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