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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再 “分手费”到底给不给

作者:邹陈余 王兰英 来源:大寅司法所 关注: 时间:2016-08-10 16:57

  为了爱情,有些人总是愿意妥协。最近来仪陇县司法局大寅司法所咨询的张强(化名)就是这样,为了挽留女友李娟(化名),他稀里糊涂的签下了一份协议书,而如今想要摆脱这份协议的束缚却几乎闹到了要对簿公堂的地步。

张强与李娟于2015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并相恋。今年年初,张强带着李娟回老家,希望得到父母的认可。然而,经过两个月相处张强的父母认为李娟性格太过泼辣、懒惰,又不会为人处世,所以不同意两人在一起。李娟得知此事后,主动提出与张强分手。为了挽留女友,张强情急之下对李娟作出了婚前自己买房、婚后不与父母一起居住等承诺。李娟怕张强拗不过父母可能反悔,提出如果男方要求分手必须向女方一次性支付五万元“分手费”的要求,张强二话没说,就将以上内容全部写入了协议书并签字捺印。随后两人返回广东并过着同居的生活。

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返回广东不到两个月,恋爱中的激情就被柴米油盐等琐碎小事消磨殆尽,李娟懒惰、泼辣、多疑的本性也暴露无遗。终于,张强不堪忍受提出了分手,李娟同意分手,但要求张强赔偿五万元的“分手费”。张强觉得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没有谁对谁错,他只愿意支付两万元“分手费”。在经过多次争论无果后,张强搬离了住处。在随后的时间里,李娟天天到张强工作的地方吵闹,称张强是个感情骗子、社会败类,一时间张强成了同事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为求得清净,也为了躲避李娟,张强决定辞职回老家工作。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强走进了大寅司法所,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身的遭遇。听完张强的叙述,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他正视问题,不逃避。首先,张强在感情中没有重大过错,李娟主张的“分手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它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平等原则,所以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协议一方自愿对对方作出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的目的,法律也并不禁止。其次,对于李娟侵害其名誉权一事,工作人员建议张强正式告知其法律后果,如李娟不能及时改正,张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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