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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继承只为尽孝 好心违法实不可取

作者:邹陈余 汪朗 来源:公证处 关注: 时间:2016-07-01 10:29

近日,仪陇县公证处在办理一起继承公证时,通过核实当事人资料信息发现存在冒名顶替的行为,公证员当即终止该起公证事项的办理,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从而依法捍卫了公证的权威。

 事发当天,一对男女青年来到公证处。公证员通过询问得知两人系亲兄妹,其父在今年5月因病去世,去世前在银行内留有一笔存款,但存折的密码 却只有父亲一个人知道。当兄妹俩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要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产继承公证后方能将存款取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由于两兄妹的爷爷和奶奶已经去世多年,所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就只剩下母亲和兄妹俩了。为了让母亲晚年的生活有更稳定的保障,两兄妹经过商议后决定放弃继承这笔存款,全部由母亲一人继承。原本是一件充满孝心和爱意的事情却在公证审查当事人证件的过程中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公证员发现哥哥的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的样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公证员当即叫来三位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对哥哥本人模样和身份证上的照片再次进行核对。经过比对,大家都一致认为哥哥的身份证与本人并非一人。凭着多年的公证经验和职业洞察力,公证员觉得这很可能是一场冒名顶替继承的骗局。经过公证员反复询问和耐心劝导,这对兄妹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妹妹希望由母亲一人继承存款,而哥哥不同意,于是妹妹就想出了让与哥哥长的相像的堂哥和她一同到公证处来提出放弃继承权的主意。

公证员在作出立即终止办理该项公证的决定后,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指出:“虽然妹妹是为了能够让母亲安享晚年,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是,她侵犯了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哥哥的继承权,属于违法行为。有孝心是好事,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弥补,比如:多陪陪老人、带她去旅游等等,但是违法行为必须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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